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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pdf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1/8/20 文件大小:1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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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5 年 5 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May 2015
第 28 卷 第 3 期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Vol. 28 No. 3
文章编号: CN53 - 1143 /D( 2015) 03 - 33 - 05 法学论坛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王吉文
摘 要: 在肯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基础上,普通法国家普遍利用法院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
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协议管辖效力的审查,从而防止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上滥用权利,以实现公平正义的
基本价值追求。我国现行统一协议管辖制度给予了当事人协议极大的尊重,但显然对于总体处于弱
势地位的我国当事人、以及在涉外协议管辖上处于不利地位的我国法院所可能遭受的消极后果欠缺
了基本的关注。因此,在我国协议管辖的效力上,如果存在当事人权利滥用的情形,可借鉴普通法国
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并适当保护我国的利益。
关键词: 协议管辖; 不方便法院原则; 效力; 实际联系原则
一、引言 我国当事方在法院选择上的不利地位、以及由于利益
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坚持了统一制的立法模 因素所导致的我国法院国际管辖权的丧失,显然都不
, ,
式 不区分内外而统一适用。这种统一协议管辖制度 符合我国利益的一般需求。正是如此 这个具有扩张
不仅完全肯定了无差别的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 性质的“实际联系原则”不仅无助于消除我国法院所
, , ,
管辖的法律地位 而且完全接受了“实际联系原则” 正在面临的窘境 还实质性地忽视了我国当事人所处
并实质性地把先前仅作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限制条 弱势地位而在协议管辖时所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