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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吉林市中小学名优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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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吉林市中小学名优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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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3-吉林市中小学名优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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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养和使用
第七条 坚持“分层培养、逐级提升、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名优教师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把发挥名优教师的作用和培养新的名优教师结合起来,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实践中提升。
第八条 名优教师要客观、全面、深入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现有的专业发展水平、和自我发展潜能,分析自己的专业发展需求,制定出个性化发展规划。
第九条 为名优教师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开展名师论坛、教育沙龙、专题讲座、学术交流、送教下乡等活动,鼓励名优教师上示范课、公开课和观摩课,使名优教师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锻炼和提升。
第十条 根据教育教学专家、教坛名师和骨干教师的实际需要,开展参观考察、系统学****和高级研修等培训活动,组织分层培训,丰厚名优教师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使其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名优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 育科学研究。鼓励名优教师撰写论文、著书立说,多出成果,对名优教师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建立名师工作室,由名优教师和骨干教师共同组成,集教研、科研、培训于一体,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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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支专业知识扎实、专业能力过硬、专业品质优异的教师团队。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 系统学****并掌握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进修,拓宽知识面,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主动承担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带领、引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通过与青年教师结对,指导青年教师上展示课,为青年教师做专题讲座,发挥教学骨干、示范作用。
(四)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参与或承担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每年至少写出1—2篇具有较高质量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文。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专家和教坛名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成为敬业乐教、无私奉献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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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学****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实践教学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
(三)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针对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课题、课改研究,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任期内,在省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文。
(四)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在任期内指导1—2名青年教师成长,且效果显著,在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承担示范课、研究课和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学校等各类活动。
第五章 考核和认定
第十五条 建立名优教师专业成长档案,在培养期和任期内,对名优教师培养对象和名优教师进行认真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教研、科研、培训任务,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完成。认定内容包括师德建设、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理论素质、岗位研修、培养青年教师及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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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培养期和任期结束,经过考核符合名优、骨干教师标准,通过名优、骨干教师认定,由教育局颁发证书,并将其纳入名优、骨干教师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专家、教坛名师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结束后,可以申请认定教育教学专家、教坛名师;骨干教师的认定应在骨干教师完成骨干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教师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考核认定。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建立市、县(市)区、学校三级名优教师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名优教师的培养与使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二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名优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实行任期制,5年为一个培养与任用周期。每年对其教学业绩以及示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期满后参加考核认定,合格者颁发新一周期名优教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县(市)区和学校名优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名优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