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
【发布日期】2005-04-27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 2005 年 4
月 22 日第 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
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
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
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
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
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