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处罚种类: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 2 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