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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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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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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3 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5月30日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 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 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渔业、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污染防治任务、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