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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odkd 2021/8/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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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