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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014]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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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014]44.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8/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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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014]4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
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的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清洁化水平,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四)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七)***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和煤与***突出煤矿。
(八)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九)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十)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十二)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五、关闭到位标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