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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贷专业基础知识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目的是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卡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业务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关系人指的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交付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从(展期之时)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期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存款准备金)。
(6个月)。
,贷款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法定的其他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