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案例 1:集装箱码头堆场及货运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之确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大多数国家已有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 而且不同的运输方式均有相应的国际货运公约加以制约。然而,调整和规范整个运输过程中介于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经营人方面的国际法规至今仍未得到统一,仍由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由于各国法律规范的差异,即使在同一案件的处理中也会给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利益带来不平衡,人们迫切希望有一国际方面的法规来调整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经营人与各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填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空档。 、货运站经营人法律地位之确定在早期的联合国有关港口的文件中,对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经营人曾使用过“国际装卸场站经营人”、“运输终端经营人”等词,但从今天国际贸易货物结构的变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发展,以及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所提供的设施、服务内容来看,早期的联合国有关港口文件中的慨念区别甚远。今夭的集装箱码头堆场主要从事整箱货接受、堆存、装船、卸船、交付等业务活动,而集装箱货运站主要从事拼箱货接受、仓储、拼箱、交付等业务活动。特别是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货物业的发展,传统的港口型的集装箱堆场、货运站已向内陆延伸。随之,无论在责任期限、赔偿责任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发生了根本变化。1980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同时为填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法律空档(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区段),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 1983 年4 月举行的会议上,决定将有关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列入工作计划,并起草了有关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约草案。 1987 年1月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的专家召开会议,我国交通部、经贸部参加了会议讨论。尽管有关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至今未得以通过,但各国对港口经营人方面的法律规范与赔偿责任均作了较大修改,有的国家甚至作了与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样的赔偿责任,从而使国际货物全程运输中有一个完整的统一法规规范各当事之间人的责任。从事与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业务有关的人或相关的人均知道,在法律上去确定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与传统的 2 港口经营人相比较,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其职能发生了根本变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船公司、内陆拖箱人、托运人、收货人、货运代理人、船务代理人等; 也有使用或租用堆场、货运站装卸设施、场所进行货物堆存、仓储、加工等要求提供较全面服务的人。在有关港口经营人方面的国际公约草案中规定:“港站经营人是在业务活动中,在其所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上,为从事或安排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所从事的业务包括非由港站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托盘或其他集装箱工具。”也有国家对港站经营人规定:港站经营人是处理海陆货物交接、装卸、堆存的经营人,他可以是独立的经营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或受雇人, 从现行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经营人从事的业务活动看其法律地位: (1) 他不是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 他有权与船公司、货主以及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人订立服务合同; (3) 他可作为船公司、货主或相关当事人的代理人; (4) 他对责任期间内所发生的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害除免责任外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5) 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因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