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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日校《北京校长办公京理工大公会审议大学学生纪议通过, 现校长第41 号纪律处分现予公布长二〇号分条例》已布。 〇一〇年已经 201 年三月十日 010 年1 月日月 4 ‐? 2 ?‐?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 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3 ?‐? 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学金,直至处分解除; (二)受到处分,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者,按照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请;受到记过处分的,可在处分满半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申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查看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受理。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 4 ?‐? 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六)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酒后肇事,造***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5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再次***及其他***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两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 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 6 ?‐? 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