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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
辽宁省统计局印制
2021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4
(一)基层年报表式 ………………………………………………………………………………………4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4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5
(二)基层定报表式 ………………………………………………………………………………………6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6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2表)………………………………………………………………7
四、附录…………………………………………………………………………………………………………8
(一)职业分类与代码表(GB/T 6565-2015)……………………………………………………………8
(二)指标解释……………………………………………………………………………………………13
(三)非一套表法人单位抽样调查方法和组织实施……………………………………………………17
一、总 说 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辽宁省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机构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不包括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寺庙、宗教场所、协会、学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虽然有人员,但没有工资发放行为的单位。
(四)调查范围、内容及原则

统计范围为全部地域的一套表法人单位和非一套表法人单位。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调查对象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本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调查对象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数据中。
(五)调查方法
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单位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的一套表企业登录入口和劳动工资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登录入口报送数据。没有联网直报条件的非一套表调查单位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报送报表,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流程代录数据。国家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要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送数据,劳动工资专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后反馈各地区。
(六)本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各级验收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制度中各项具体说明和规定执行。
(七)计量单位
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八)各市统计局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加密后报送至辽宁省统计局人口就业处:2021年3月25日17:00前,报送数据变动说明等材料;季度报表市级验收截止当日下午15:00前,报送季度数据调查情况说明。
(九)统计资料公布
劳动工资统计在公开发布及各类出版物中的“在岗职工”相关数据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相关数据。
二、报 表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