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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16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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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16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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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16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6
第四章建筑间距 9
第五章建筑离界 14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0
第七章市政工程 21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24
第九章附则 25
附件: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5
附录二计算规则 26
附录三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30
附录四关于加强单项工程报建审图工作的规定 32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3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35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35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35
GAR% 35
GAR% 35
GAR% 36
GAR% 36
GAR% 38
GAR% 38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40
2
未核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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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