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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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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订).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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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期限届满, 未按规定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 自逾期之日起, 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 方可继续拆迁。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 并向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拆迁手续。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征求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拆迁补偿安置意向, 丈量被拆迁房屋, 调查权属及使用情况, 核实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必须具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并具备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能力。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必须诚信、公正、文明, 依法从事拆迁活动。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 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 由市人民政府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已办理证据保全并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的,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 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 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拆迁人支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货币补偿款金额内的部分,免征有关契税。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 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 拆迁人应当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实际丈量为准。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1990 年4月1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 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 房屋所有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可证明 1990 年4月1 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录, 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逾期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原用途认定。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法规规定不能选择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根据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但是, 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 被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