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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创新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36〕210号)、《××市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规字〔203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的申报、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
第四条 科创母基金规模50亿元,市财政出资部分视社会资金使用情况另行安排,所需资金在市科学技术局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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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科创母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母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
第五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
第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七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尽职调查等工作,推进对科创母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规字〔2036〕2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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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视年度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受托管理期限原则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可做调整。
第十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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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国家市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采取公开遴选确定:
(一)公开征集。按照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报指南,征集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规字〔2036〕2号)有关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确定机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筛选并报市政府决定,并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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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