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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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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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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36〕109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函〔2036〕3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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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经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守信信息,包括经营企业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表彰、奖励和评定为信用优秀等级,以及遵守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等;
  (三)失信信息,包括本市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违反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
  (四)提示信息,包括被相关监管部门约谈的记录、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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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失信信息,包括故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以及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被相关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途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网站。
  第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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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用户的信用信息除查询、共享外,一般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其他信息的披露期限为1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及时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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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重点监管名单,以及用户重点关注名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和重点监管名单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