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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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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docx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1/8/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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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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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
一、严格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管理
、供应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燃气专业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瓶装燃气储配站,不得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或检查意见书。市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对原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吊销其许可证照。
、供应站点应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检修和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取消安全条件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瓶装燃气供应点,严格按燃气专业规划要求控制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数量。

、供应站点应严格遵守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用贮灌、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严禁用农用泵等非专用设施设备充装燃气;严禁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燃气严禁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严禁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照。
7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促进资源在行业内的有序流动和整合,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充装登记制度
。燃气储配站向所属供应站点配发瓶装燃气的必须持有储配站签发的配送单。并注明接送人员和采购数量。储配站不得向无采购单的单位和个人充装用于经营的燃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工商、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气瓶出入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市建设、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检查。所有登记资料应妥善保存。
三、规范瓶装燃气运送服务
。瓶装燃气由储配站到供应站点的运输原则上由各储配站负责。每个供应站点可配备一辆三轮摩托车及时到储配站充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上述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保持车况良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车身刷制供气单位标识,车前悬挂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作的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标志牌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的运送活动。电瓶三轮车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严禁运送瓶装燃气,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瓶装燃气接送人员必须与储配站、供应站点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的送气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