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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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 :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遵义市XX运输〔组织机构代码XX〕地址:遵义市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 :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被告中安财产保险股份XX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联系 :XX XX XX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 〔详见索赔清单〕二、判令被告中安财产保险股份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 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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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投保于中安财产保险股份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屡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索赔清单1、医疗费:;2、续医费:;3、交通费:;4、误工费:71元/天×687天=〔,即71元/天计算,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效劳行业标准22243元/年〕;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7、营养费:40元/天×145天=;8、司法鉴定费:〔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9、伤残赔偿金:×20年×10%=〔〕;10、精神抚慰金:。 以上合计::[+]〔交强险内〕+[--]×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