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 获得的出让收益, 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 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 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 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费还贷项目除外 )全免,经营、服务性收 费按最低限下浮 50%收取(项明细附后 )。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 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 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 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 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 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 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 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 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 不足 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 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 (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 ),建立专户,专款
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 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 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 在挂牌过程中出现 竟标情况, 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 后,15 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 30%收取 (项目
明细附后 )。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 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 其余.40 %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 ”专户,专款专用, 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 10 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