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ﻫ《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规定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ﻫ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ﻫ    ①有权获得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等;ﻫ    ②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信息;ﻫ    ③有权获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等;ﻫ    ④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ﻫ    ⑤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ﻫ 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ﻫ ⑵ 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ﻫ ①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ﻫ ②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ﻫ ③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ﻫ ④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ﻫ    2、对矿山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ﻫ    对矿山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目前普遍采用的三级安全教育包括:ﻫ ⑴入矿教育。对新入矿的工人或调换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有: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矿内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ﻫ ⑵车间、坑口、区队教育。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时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口、区队)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口、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等。ﻫ ⑶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ﻫ    3、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如何进行培训教育?ﻫ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ﻫ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以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ﻫ    ①年满18岁,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