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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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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8/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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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 沿海绿色家园合同及文件参考/示范文本编号:DT102 第 PAGE 1 页共 NUMPAGES 3 页(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
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全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