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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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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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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濮阳县法院  刘耀光 发布时间:2011-08-05 08:58:53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作广义理解,是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规范评价需要区别对待,特殊情形的完全昏醉和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危险驾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在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界定时,应当在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建立特定联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尤其要特别考虑其主观状态和具体所侵犯的法益,而司法认定中,要在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特别注意若干问题。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认为将来有必要将危险驾驶作为公共危险犯予以规定。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等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性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性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在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其最高法定刑则是死刑;而对于交通肇事者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也就掺杂了大量的愤怒甚至仇恨心理。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未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现实所产生的后果,因而存在可以理解之处。但是,对于法院的定罪量刑而言,则必须正确考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理解刑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主客观因素,进而作出理性的判决。
  从理论上讲,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包括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因怀有对社会的仇恨心理,为了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而无视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大街上超速行驶,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其二,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而执意要行驶,而且还要超速行驶,作为一个正常人,他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有认识的,但却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仍然驾驶并超速行驶,显然对自己行为所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其三,行为人因饮酒、吸毒等原因使自己的身心状态已经难以正常操控车辆的运行而仍然飙车,此时行为人的超速行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饮酒或者吸毒后飙车的,其主观方面仍认定为故意犯罪。但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