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巩固绿化成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促进林业全面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管护责任
1、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全县森林资源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对本地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乡镇长为林政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林业管理站站长为主要责任人,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从*年起,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措施,规范林政管理秩序
2、加强林木采伐监管。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到户制,按“林农申请-村、乡镇申报-林业局审批”的程序报批后安排采伐指标;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搞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管理员要全程监督指导采伐作业,坚决避免改变采伐方式、越界、超强度、超数量、串换树种采伐,严禁采伐阔叶林;采伐结束后,县林业局要及时派出人员,严格按采伐操作规程,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
3、加强林木运输管理。运输木材时,必须办理木材运输有关手续,凭证运输。对无证运输的,没收全部运输品,再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冰雪灾害受损的林木,需外运销售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凭证运输。
4、加强林木封禁管护。水土保持乡镇一律实行全封;林区乡镇除按规定办理采伐证外,实行封禁管护。对于冰雪灾害受损木材的采伐,由林业部门与各乡镇共同制订科学可行的清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清理结束后,全县封山二年,此期间不安排采伐指标。
5、规范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范操作。转让国有或集体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由依法设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予以登记后,依法实施转让。转让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承包的林地使用权,也应引导进入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现有林权已经进行流转的山林,须在*年5月底以前向县林业局申请审核,符合《*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林业局给予登记备案;*年6月1日以后流转林权的,须先向县林业局申报审核备案后才能流转。凡没有按规定转让的森林资源,县林业局不办理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安排商品材木(竹)生产指标,不办理林木(竹)采伐许可证。
6、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整合现有木竹经营加工企业,逐步取缔小规模的加工企业和在规划区外的经营网点,鼓励引导做大做强;为便于管理,成立木竹交易市场,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后,集中在木竹交易市场经营加工。
7、全面强化落实森林“两防”责任。各乡(镇、区)要加强对“两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切实管住野外用火,凡因人为原因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