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 年 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6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 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 是对现行进口核销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 旨在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注意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二、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 应认真审核差额核销所依据的相关资料, 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三、外汇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差额核销分级授权审批管理的内控制度。四、《办法》于 2005 年2月1 日起实施。在《办法》实施前, 总局将对进口付汇核销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和升级, 升级后的计算机系统将实现对差额核销数据的查询、统计、监管等功能。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升级日期,总局将另行通知。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附件: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差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一)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二)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三)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四)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 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 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第四条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含 5000 美元)的, 或核销差额虽超过 5000 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 2% (含 2% )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第五条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 5000 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 2% 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第六条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 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