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托计划财务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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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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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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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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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下简称“信托计划”),特聘请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 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乙方工作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人员为甲方设立上述信托计划提供以下财务顾问 服务,包括为甲方引荐对信托计划有投资意向的合格投资方,协助与投资方的联 系沟通,促进投资方与甲方达成投资合作意向。
第二条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1、乙方因其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工作范围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 财务顾问费。若信托计划分期募资,乙方为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提供的财务顾 问服务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由该期信托财产承担,分别核算。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通过引荐投资方与甲方达成合意开展融资合作的,视为 乙方完成本次合同项下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根据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 费:
信托计划将在每个收益核算日和/或赎回核算日,核算当期的财务顾问费并 在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若本协议生效之日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 之后,则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一笔财务顾问费)支付。在本协议 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在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从信托财产中向乙方支付顾问 费,如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信托单位承担的财务顾问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每期财务顾问费二当期应付 费的信托余额*财务顾问费率*当期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
其中,“财务顾问费率”为【 】%, “实际存续天数”指从当期信托单位成 立日(含)至当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的期间天数,下同。
本信托计划第【 】期当期应付费的信托单位份额为【】份,对应金额为 【】元,最终实际信托单位份额及对应金额以乙方引荐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 为准。计算财务顾问费时,如前述信托单位总份额因信托单位注销份额而减少的, 则信托单位总份额按实际存续信托单位份数,根据存续期间分段计算。
2、 乙方收取顾问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发票,其收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代码: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3、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予退回。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为“信托计划”提供 财务顾问服务。
(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 财务顾问费。
(四) 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 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会引起任何与第三方的法 律纠纷;
(五) 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以合作。
(六) 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书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 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甲方及与相关的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在未获得乙方书面
(包括传真件)同意之前,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