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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768573384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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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提要: 司法实践中,“有罪即捕”, 不考虑逮捕必要性的现象十分严重。立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设定不当是重要原因之一。人权保障优先, 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应当是逮捕的价值追求,在这种价值追求的指导下,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重新设定,即: 明确界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含义,为逮捕的必要性评价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关键词:逮捕必要性操作标准笔者在从事批捕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中, 发现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 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即捕”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 2003 年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650 件 870 人,批准逮捕 650 件 870 人, 批准逮捕率达到 100% , 经审查起诉和审判, 被判缓刑的 265 人, 批准逮捕后的缓刑率达 30 %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落后的司法理念以及侦查部门的压力外, 立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设定不当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加以初步的探讨, 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一、逮捕之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即一种实际的追求。”[1] 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 逮捕制度也不例外。实际上, 正是这种价值观念支配着设计者的制度设计。因此, 探讨逮捕的必要性条件首先应当探讨设计逮捕制度所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逮捕具有双刃性特征李斯特曾言: 刑罚犹如一把双刃剑, 用之得当, 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害。[2] 逮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孙谦博士指出, “逮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然而却是以限制或者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人身自由为条件的。逮捕既可以成为保障绝大多数人安全、保障绝大多数人生存权、自由、财产所有权的手段, 同时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人权从原理上是排斥逮捕的, 但它又从来没有离开过逮捕以及刑罚等暴力对自己的保护,一旦失去这些保护,人权很可能荡然无存。”[3] 因此, 逮捕具有明显的双刃性, 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严格限制下的逮捕, 是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不受限制的、滥用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逮捕具有严厉性特征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严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人身自由对人至关重要。自由体现着除了生命以外的全部权利, 人一旦失去了自由, 他的尊严、名誉、价值、事业、家庭及至健康等一系列权利都会受到严重损害。[4] 二、逮捕的羁押期限很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的羁押期限可长达五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羁押期限可以长达七个月。此外, 在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逮捕具有风险性特征所谓逮捕的风险性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