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泰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规范注册登 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有关文
件
规定的,由泰安市局及所属县市区局负责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注册登记工作。车用气瓶注册登 记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不适用于由省局负责的长输管道、客运索道、电站锅 炉(国家发电公司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发电企业、 3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企业所属电站锅炉) 等特种设备注册登 记工作。
受省局委托,由市局负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资料
的受理和初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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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并按照 服务用户、方便管理、合法效能的原则,和行政许可委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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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作如下分工:
市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市局委托县市区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其变更事项的
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停用启用管理工作,已注册登记设备的注
销工作。其中,为便于跨区域协管,移装设备的注销、移装证明 的
出具等工作由市局负责。
第二章注册登记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登 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 维护保养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资料基本原则)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 的注册登记资料负责,并应符合合法性、齐全性、真实性、符合
性
的要求。
(一)合法性,是指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属于法定的,由质 监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范围。
(二)齐全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至少应满足本章规 定的项目要求。
2.
(三)真实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真实有效。
(四)符合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特种设备 及其相关实物相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六条(申请资料简 化原则) 按照以法定机构的检验报告为 依据,检验资料与注册登记资料不重复审查的原则, 对申请单位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予以简化。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设备的出厂资料进行审查, 并对所出具 的检验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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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市局在注册登记许可中,认为申请单位按照本 章规定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许可需要时, 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补 充有关资料,但不得超出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锅炉)办理锅炉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
(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三)铭牌拓印件或影印件;
(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五)锅炉水处理设备验收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有水处理要
求的需要); (六)符合锅炉参数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司炉工、水处
理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
(七)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需要) ;
(八)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明;
(九)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一)至(八)项,及第(九)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 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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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八条( 压力容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压
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安装公司提供)
(三)铭牌拓印件;
(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实行安装监检的需要) ;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不实行安装监检的需要)
(六)符合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管理 人员资格证书;
(七)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证明;
(八)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需要)
(九)移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