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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渝纪发〔 2011 〕 38 号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区县( 自治县) 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 我市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已经第 58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一)仍将我市 40 个区县(自治县)划分为主城区、中心城市和其他区县 3 个类区,并分别设定控制标准:主城区 33000 元/人. 年,中心城市 25000 元/人. 年,其他区县 2200 0 元/人. 年。未经批准,区县(自治县)的执行标准不得超过本类区的控制标准。(二) 各区县( 自治县) 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在本类区控制标准以内选择确定当地执行标准,并从 2010 年起按每年上调幅度不超过 3600 元的原则,分步达到本类区控制标准。(三) 区县确定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时, 执行统一的垂直压缩率和职级系数,即正厅局级标准与办事员标准之比为 ∶1 ,副科级标准为系数 1 ,以“进一法”确定各职级标准( 保留到 10元)。各类区控制标准对应的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1 。分步达到本类区控制标准的区县(自治县), 按附件所列标准同比例降低各职级规范津补贴标准。二、相关政策(一) 机关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 90% 执行离休补贴; 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 70% 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 90% 执行。(二) 机关无职务退休干部和职务低于正科级(三级警长) 的退休干部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机关无岗位技术等级( 岗位) 退休工勤人员或岗位技术等级( 岗位) 低于技师的退休工勤人员中, 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三)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 70 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四) 试用期公务员中,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按拟任职务的规范津补贴标准执行; 录用前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录用前本人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对应职务的规范津补贴标准的 90% 执行。(五) 1993 年工改后的离退休人员( 1993 年工改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 109 元/ 月调整为 129 元/月; 1985 年工改前的离退休人员、 1985 年工改至 1993 年工改期间的离退休人员的保留津补贴在渝纪〔 2007 〕 57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 20元/ 月。三、执行时间根据国务院批复我市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执行时间(国办函〔 2011 〕 105 号) ,上述标准及政策从 2010 年1月1日起执行。四、备案规定市对区县( 自治县) 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实行备案制。(一) 区县( 自治县) 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方案包括: 1. 本区县( 自治县) 达到本类区控制标准的具体安排(如分步达到控制标准,需报送每步的执行标准和各职级标准, 详见附件 2); 2. 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