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出现了犯罪率高、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新趋势,从而威胁到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加之刑事立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影响到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审判。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专题研究就变得必要和紧迫。论文共分六个部分: 序言部分。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状的阐述,着重表明在司法现实和理论研究中,还存在许多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行为的因素,这是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原因。第一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在目前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与国家金融市场活跃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扩大密切相关, 但其社会破坏性也是明显的。尽管《商业银行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和97刑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制,但对于打击现实违法犯罪行为,其立法缺陷就显现出来。第二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在目前,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法律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为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也包括在单位主体之内;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第三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综合有关的理论,笔者认为非法应包括主体合法、行为非法和主体非法两种情形;2. 公众的认定。一般认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的任何成员,具有广泛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行为的公开性的特点。对于前两个特点,笔者提出了不同于“户”的认定标准—“人次”,而公开性的认定则需要从隐性和显性的两个方面去把握。。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笔者联系理论和实务认为只有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认定,才是客观和全面的。4. 存款的认定。通过对诸多观点的甄别,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存款是指既存又贷的事实金融行为。5. 变相吸收存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变相吸收存款具有手段高明、形式隐蔽等特点,这需要我们结合有关的司法实务知识,透过现象认识变相吸收存款的本质。6. 牵连犯的司法认定。依据刑法理论,只要触犯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就应认定为牵连犯。 。结合司法实践,对一般性的拉存求贷者,不宜作犯罪处理。但对少数一贯以此手法敛聚国家资财、长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资金市场的黑公司或不法企业等,应认定为帮助犯,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与邻罪名的区别,应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入手,这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第四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6条和《会谈纪要》对刑事责任规定比较清楚。但在定罪量刑时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 正确认识该类行为的性质、社会破坏力以及打击的必要性;2. 把握好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形态的把握,表面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和因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引起的数罪并罚的把握以及财产刑适用等的把握。第五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建议。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缺陷,为司法认定和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笔者进行了归纳,其立法缺陷表现为立法意图功效的下降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法条涵义缺失,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罪名扩大化与金融机构垄断化等几个方面。为了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完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有关理论,提出了完善立法的理论建议:即立法价值的重构和法条内容之完善。其中完善法条内容又包括(1)建议取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字样;(2) 建议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涵义;(3) 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为结果犯;(4)建议完善法定刑;(5) 建议明确界定与民间借贷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认定;扰乱金融秩序;立法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illegal absorption public deposit behavior appeared the crime rate to be high, the society harms the serious crime new tendency, thus threatened our country financial security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Adds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lso to havethe certain flaw, then affects to recogn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