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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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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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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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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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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七条 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

第三章 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印刷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验收证书质量,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领取空白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套印本局公章,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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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条 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打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5日内寄送有关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对证书进行登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打印,并于省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局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依法使用。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进行记载,内容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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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期满换证获得新证书同时,应当主动交回原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 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一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
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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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见附件4)原件一份;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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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错误,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更正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