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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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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量刑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 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省高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范量刑标准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 正廉洁司法,进一步提高法院裁判公信力,近日,省高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 释以及最高法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研究通过了《甘肃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并于10月28日组织 全省三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同案不同判”舆论哗然
近年来,几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成都孙伟 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 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 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如此差异,这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而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裁量空间较 大,量刑情节的适用也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另一方面,由于过去量刑不公开, 当事人不清楚量刑过程,由此对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当事人不服原 本公正的判决,社会也不满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 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15种犯罪有了量刑标准
这次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在不违反法律和最高法 规定的前提下,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 理地进行了细化,为我省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了解,该《细则》分别针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15种多发性犯罪中,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的常见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幅度、 增加刑罚量情形、个罪量刑情节等4个方面对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细 化。量刑规范化分为三步: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
四个法院试点反响良好
据了解,自2009年6月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启动后,省高院 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各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在全省指定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兰州市西固区、金昌市金川区、平凉市灵台县4个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1年来,4个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案件538件807人。其中上诉案41 件,上诉率为7. 6%,二审维持原判28件,发回审理2件,改判2件,正在审理 10件。试点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审判效率稳中有升,试点法院的案件平均 审限由原来的32天缩短至26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 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 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 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
1、 量刑步骤
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 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 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 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