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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联盟主席1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1、理事会的职责:
(1)结合理事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理事成员单位中邀请产生联盟主席、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联盟技术决策机构,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并提供提高联盟管理水平的指导,由光伏行业机构领导人、有关方面权威专家、资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理事单位以上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接受邀请出席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工作重点给予指导意见,并对实际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撑;
(2)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3)负责对提高联盟的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4)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5)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
(4) 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