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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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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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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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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户 )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 养殖行为, 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进展, 确保全区别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 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治理条例》、《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条例》 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畜牧生产进展实际, 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 (户 )养殖行为的规范
监管。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 50 头以上、家禽存栏达 500 羽 以上、牛存栏 20 头以上、羊存栏 40 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 (户)。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 (户 )养殖行为, 包括新建 (扩建 )规模养殖场 (户 )申办 及备案 ;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 ;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 消毒、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兽药 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 区财政局、 屯溪工商分局、 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负责组织实施 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 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 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 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 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户 )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 (户 )养殖行为的监管, 具体工
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 (扩建)畜禽养殖场 (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 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 3 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 《动物防疫合格证》 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 《动 物防疫合格证》 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 3 日内报区畜牧兽医 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同意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 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别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 (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 场(户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
2. 畜禽养殖场基本事情登记表 ;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 (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含符
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方 );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 (户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