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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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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课件.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8/29 文件大小:1.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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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课件.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构成要件
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客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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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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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客观方面
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毒品等行为。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已卖出为目的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以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指对毒品的原材料进行配制、提炼、加工而制作成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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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行为人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如一审法院根据主要犯罪行为确定罪名的,二审法院可不再变动。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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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1)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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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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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于非罪的界限。凡是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许从事经营、运输、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是合法行为,只有未经批准而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
(2)毒品数量与含量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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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①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②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④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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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过程中必然会伴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以该罪与非法持有罪实行并罚。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必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只依一个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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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的共犯问题
①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②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毒品数量。
③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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