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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OPIO 2021/8/2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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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确保客户和本行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支行办理人民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各支行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专用印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汇总、提交印章需求,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结算管理部提交的需求,负责承办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登记、移交与销毁。


,应加强对会计专用印章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专用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字体、统一质材、统一刻制,各支行不得擅自刻制会计专用印章。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由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会计专用印章须指定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权责。
第七条会计专用印章实行分级管理,会计专用印章刻制、发放、销毁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中销毁工作必须通过总行稽核审计部监督签证。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总行综合管理部领取及向本行发放的会计专用印章,以及向总行综合管理部上缴本行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
各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向本支行综合管理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并在领取的同一日内下发给使用柜员,同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收回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在收回的同一日内上缴给本支行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刻制时必须确保印章上的机构名称与银监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银监部门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单独《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其印章上的机构名称须与内部核批机构名称一致。
第三章 专用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由总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
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清算中心、对账中心专用章、转讫章等。由于业务发展和业务种类增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业务规范需要刻制相应的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新增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新业务的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
用于向人民银行、金融同业、本行经费账户开户行存取款项的印信。该印章由计划财务部会计主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