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中洗眼器和淋洗器设置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 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 高温、低温等) 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 损害健康, 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 95) . 4 条及第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 — 93) 第1. 条、 及第 . 10条、《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 — 93) . 条及第 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 其设置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 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冲洗是否及时、彻底, 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然而, 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 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 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治疗。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具体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 95) 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 15m 。美国标准 ANSI Z358 .1— 200 4 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 AS4775 — 2007 、Sl4251 T2048 — 1998 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欧洲标准 EN15154 — 1&2 : 2006 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冲洗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欧洲标准 EN 15154 — 3&4 : 2007 主要针对实验室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下面主要结合 ANSI Z358 .1— 2004 对应急洗眼淋洗设备设置的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危险源辨识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详细的评估, 对于选择和安装适当的应急设备是至关重要的,将确保选择适宜的设备。危险源辨识可参考化学物资的 MSDS 中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等条目。《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 — 93) 附录 F 列出了对人体产生化学灼伤的化工粉体介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 — 93) 中列出了几类石化生产装置必须设置淋洗器、洗眼器;《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4 — 2002) 列出了致眼部化学灼伤的化学物, 这些均可作为参考。另外, 在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现状评价中都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 为危险源的确认提供了依据。通过辨识, 具有有毒物质危害、尘毒危害、低温危害、高温危害及具有化学性灼伤危害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实验室及露天作业场所等需要设置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的设备制造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