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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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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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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0 〕1 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 )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 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 (15 亩)1665
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15 亩)
1245 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
15 亩)不超过
1665 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种类
桃树
50-
80-
120-
210-
300-
440-
570-
660-
750-
80
120
210
300
440
570
66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90-
300-
440-
570-
660-
760-
870-
110
190
300
440
570
660
76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
70-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975

110
200
345
510
660
765
870
975
杏树李子树
70-
110-
200-
300-
440-
570-
660-
765-
及其它鲜果
870
110
200
300
440
570
660
765
870

3 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
40-60
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
移栽的 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
15 亩)
1665 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
15 亩) 825 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