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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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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7/2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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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0〕1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桃树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50750-375苹果树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大樱桃树梨树70-110110-20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765-870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3030以上板栗树核桃树60-135135-400400-6506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8001800-21002100-24002400-2800枣树、柿子树及其它干果树40-8080-135135-390390-650650-910910-12001200-14001400-16501650-1800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