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阜康 33MW ***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现场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三条凡在我公司厂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设备制作、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第四条***发电站项目指挥部负责本厂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由公司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第五条项目指挥部、现场质量监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各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 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 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设计进行搭设。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带电线路、带汽管路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醒目警示标志, 以保证其他施工人员的安全。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特殊工种人员如:压力容器焊工、起吊工、电工等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以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使用吊车起吊重物时,应设专人指挥,严格按起吊程序操作,并在业主方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首先书面向业主方及安全保卫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并制定相应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工程的特点和我方的技术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业主现场领导小组备案。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应在施工前制定交叉作业的安全须知,由业主方认可后方能执行。第十七条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项目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办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申报和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一条项目办现场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