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养犬问题已经成为我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 次厦门市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针对养犬中出现的 问题,对规范养犬管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现就《厦门经济特区养 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规定,作以 下宣传。
—、《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 4月1日起施行。
二、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三、 《办法》适用哪些地点?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即思明、 湖里两个行政辖区。
四、 养犬管理的机制是什么?
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 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五、 养犬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 犬管理工作。
六、 养犬管理有哪些制度?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违反《办法》规定,无证养 犬或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 《办法》中规定哪些禁止事项?
禁止在本经济特区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办法》 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违反《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八、 个人申请养犬,有什么条件限制?
1、有固定住所;2、且独户居住;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个人;4、每户只能养一只;5、犬只不得放养。
九、 养犬的定期免疫要求
养犬人应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种狂 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十、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的补发
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向
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十一、准养犬产幼犬如何处理?
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送 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强制免疫,并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 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
十二、遇哪些情况应办理变更或注销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手 续的?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 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 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犬类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手 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 款。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