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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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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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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 年 6 月 23 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大学章程》和《重庆大学学术委员
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
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
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
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建设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相关
学术事务。
第二章 组成
- 1 -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不同学科方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具有的学科方向相匹配,由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
过委员总人数的 1/2;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
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
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参考各学科方向教师队
伍规模、正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占比、学科发展等方面情况,确定
委员推荐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
平性。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报学校批准,委员
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 2 -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
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院全体教职工自下而上
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