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淮安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
一、指导思想
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将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制定本指南。
二、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 ) ;
2、《关于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及 <公路
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的通知》(交质监发 [2008]274
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
见》(厅质监字 [2009]183 号);
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
通知》(交质监发 [2009]318 号);
5、《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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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交质管 [2009]47 号);
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
质管 [2010]42 号);
7、《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质管 [2011]17 号);
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
通知》(厅质监字〔 2012〕200 号)。
三、机构设置
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按照规定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四、人员配备
(一)人员资质要求:
1、授权负责人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证书,具有三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并需经母体检测机构授权
后方可签发工地试验室检测报告。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
测工程师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均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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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
4、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所持证书类别应符合项目要求,
能涵盖工程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
5、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
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
作。
(二)施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应按照合
同要求配备并满足工程试验检测需要,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具
体要求为:
1、施工单位
8000 万元以下的至少 4 人; 8000 万元以上 亿元以下的至
6 人; 亿元以上至少 8 人。
2、监理单位
根据合同要求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 4 人。
3、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现场组建工地试验
室时,应根据检测项目和工程量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人员数量
不低于 4 人, 亿元以上至少 6 人。
4、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适当数量的
辅助人员(试验工) 。试验辅助工需经母体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考核
通过后方可上岗,需留有考核记录。
(三)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试验检测人员岗位
职责,建立组织机构框图并上墙。机构框图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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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 +建设
项目标段名称 +工地试验室
力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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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养
土
留
化
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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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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