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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9个附件(1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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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9个附件(1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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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9个附件(1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 9 个附件 (2010 年 5 月
日)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
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
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
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 段交工
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
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 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 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 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
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 6-2 ~6-4 )。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
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
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 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 , 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
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
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
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
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
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 计划
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