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 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 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 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例如, 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 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 14 条的的规定予以确定。[1]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 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 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 而非具体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 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 ;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 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 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 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 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使用( 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 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件, 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 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 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 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 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 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 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 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 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 规定的较为简单, 例如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 则表述得较为详细, 例如, 刑法第 382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因此, 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 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 二要件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