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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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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条例11条
财税[2009]60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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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法53条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法55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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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条例11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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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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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对象
问题: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企业解散
企业破产
其他原因清算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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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对象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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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期的确定
1月1日
终止生产经营之日
注销税务登记日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
清算期
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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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日的确定:(北京地税)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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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期纳税人的确定
企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公 司
股东层面
公司层面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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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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