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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经营模式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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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众筹经营模式合同
众筹合伙协议
甲方:身份证

公司:营业执照

总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 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条众筹经营场所
主要经营场所:延吉市火锅街一品厨中餐厅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 运
营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合伙企业经营范
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姓名
住所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姓名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6条资金使用安排
用于本店运营前期和后期经营的日常开销和店面装修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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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企业运营本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归所有。
第8条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入股企业盈利后应当 分红,各股东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实缴出资额。入股企业提 取净利润的10 %作为企业日常维护资金,其余可分配净利 润的
【90】%按照入股比例分配到每个股东。首次分红最迟 在当月所在的季度进行,其后每3个月分红一次。入股企 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 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股东。 每个月一次股东大会,针对本月的盈利情况等,由企业的 执行人对该项的全部汇报。
第9条亏损承担办法
承担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 任,以实缴的出资为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连 带责任,因此,当股东享有整个企业的利润的同时,也要 承担此企业的亏损。
第10条退股及其制度
退股
股东入股本企业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入股企业 的财产份额或退股,入股满12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入股企 业的股份或退股。股东转让股份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 法》和《股东协议》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退股的,需 提前30日通知股东大会。股东退股需经股东大会同意方可 退股。
本合伙协议退股的方式可选择推荐式,即推荐加入的 方式。不得转让现有股东,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 所有股东分摊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对基于其退股前的原因发生的入股企业债务,承担相 应连带责任,其退股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 的,该退股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如股东个人原因中途退股除本金返还外利润只能得当 期的50 %,退股完成后该股东不再享有该项目的股东待遇。 退股制度股东不得无故退股
股东退股后,经过清算方能返还股东本金及应得利润
股东一旦发生特别事件需要委托继承人的时候,通过 股东大会与该股东继承人做书面报告,确定该继承人继承
股份或者终止股份,
一旦终止,该股东的股份将由其他股东平摊或者找合 适的新成员转让。如果股东没有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经 股东大会表决可强制性让其股东退股。股份由其他股东平
摊或纳入新的股东。
第11条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有股东大会决定, 方可解散;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 清算人并 进行清算。
①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②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企业解散后,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 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字、盖 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 业注销登记。
第12条保密义务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 所接触关于股东的个人隐私以及合伙企业的职业,商业秘 密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 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第13条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 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 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 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 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股东以下行为被定为违约行为:
未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