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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省一级福利院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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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省一级福利院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民政部【法规文号】民办函〔 1994〕74号
【颁布日期】1994-05-03【实施日期】1994-05-03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全文】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民办函〔 1994〕 74号
申报资格
一、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 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 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二、 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数必须在100张以上。
三、 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的精神文明 单位。
四、 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绿化 先进单位。
五、 精神病人福利院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以上等级 医院标准。
六、 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行政管理
七、 领导班子精干,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 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为90%以
上。
八、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大专文化程度的占2/3以上, 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1名以上。
九、 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 10%。
十、工作人员与收、休养人员比例合理。工作人员与正 常老人的比例为1 : 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 1. 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 : 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 为1 : ;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 :2. 5。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实行全员挂牌 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政 治思想工作等体系健全,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 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收养人员或家属对院内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医疗、护理、康复、科研
十五、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 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
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占全院职工的65% 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专(兼)职营 养师(士)。精神病人福利院有职称的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的 60%以上。
十六、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病区实行三级医 疗查房制度,落实率高于90%。
十七、每年为收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甲级传染病发生 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 3%。二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
十八、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病区甲级病历书写合 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十九、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心电图仪、脑电 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等仪器。 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摄片,造影等项业务。 医疗设备完好率90%以上。
二十、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配备与业务相应的急 救室,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二十一、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 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二十二、严格实施护理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 特护、一级护理、五保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 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