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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系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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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用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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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受控
分发编号
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4-2014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3职责



、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
文案大全
第三层次文件 修改标识:0
理部。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4管理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
清明节,
全体公民放假
1天

.
劳动节,
全体公民放假
1天

.
端午节,
全体公民放假
1天

.
中秋节,
全体公民放假
1天

.
国庆节,
全体公民放假
3天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农历清明当日);
(5月1日);
(农历端午当日);
(农历中秋当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 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 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 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
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 受探亲假。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 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 北海、玉林为中心),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
、侨眷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路程实际另增加路程期,但假期均包括国家法 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与配偶团聚满 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夫妻一方为自由职业者的,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夫妻已经团聚,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 望配偶假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时,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 望父母假。
,若当年还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的,除按规 定享受婚假外,仍可享受当年的一年一度的探望父母假;如不享受当年的探望父母假, 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6个月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探亲假。
退休、退职、内退、当年度下岗(或息岗)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非上岗人员已经 脱离工作或生产岗位,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确保完成生产 (工作)
任务的前提下,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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