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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 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 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 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社团 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 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 30 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 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说明事项;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不得与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
请书”,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 名称
② 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 组织机构
⑤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 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2) 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
3) 指导老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 筹备、审核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院团委对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学 生社团登记表》。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社团负责人;
㈣社团活动经费;
㈤指导教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应当经院团委批准,所属 社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后,。
㈠不能完成章程宗旨,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㈡自行解散的;
㈢分立、合并的;
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㈤在成立社团后,从未组织过活动,或少于三次活动的
第二章 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㈠院团委负责社团的审批;
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㈢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所办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㈣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㈤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