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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 保证贷款安全,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 (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 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 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 抵 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 类业务。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 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
(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 产。
第六条 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
(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 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 应按抵押房产面积 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
(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 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 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 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 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 应将租赁情况 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 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 抵押合同 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 抵押人 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第三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抵押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抵押标的物产权证明;
二)抵押标的物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 单;
(三)抵押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原值、净值、现状、附属设施及装 修情况等的书面说明;
(四)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 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符合, 调查抵押标 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 调查抵押人的信誉情况、 经营状况及还贷能 力。
第四章 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 70%。 第五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事 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 法;
(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