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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学号: 110501415 班级: 1104 姓名:王腾“亲亲相隐”的历史考量与现代缺失摘要:“亲亲相隐”作为以人伦亲情为纽带的传统法律制度,对尊重人性与实现正义, 以及保护人权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予以体现。本文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量与对现代缺失的关注的情况下,建议在司法的实践中利用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复归“亲亲相隐”制度,为从立法上彻底的回归构建相应的现实基础。关键词:亲亲相隐亲权人性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以“亲亲,尊尊”为特征的儒家文化占有着无可撼动的地位,形成了以亲权伦理为中心的中华法系①。“亲亲相隐”自汉中期首次出现在法律中,其在整个封建社会一直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即使在内忧外患,西法东渐的民国时期,“亲亲相隐”制度依然保持其顽强的生命力。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制度被无情的剔除,包庇罪,窝藏罪在亲属间大行其道,实有违一般的社会观念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亲伦”的思想。这种对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思想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废弃, 不仅割裂了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亲权联系的纽带,也与世界普遍的立法规定相背道而驰。故在现今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这一重要制度展开历史探究与现代考量。“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 “亦称‘亲属容隐’,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量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到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 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 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 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 《论语· 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②”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代初期, 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宣帝本始四年,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 天性也。虽有祸患,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③”由此,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 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谢佑平,陈莹:《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_包庇类犯罪的豁免》,载《河北法学》 2011 年第 12期,第 39 页。孔子:《论语·子路》,中华书局, 2006 年版。班固:《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 1982 年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推及同居亦可